法律中的信托
我國2001年引入信托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這樣定義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制度包含4方面基本內涵:以信任為基礎,以資產為前提,以受托人為核心,以委托人的意愿為目的。
以信任為基礎
信任是信托的基礎。信托必須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信任關系基礎上,如果這種信任關系不存在,那么信托也不復存在。從本質上講,守信是對道德的敬畏,而能力對應著一種經濟屬性。所以信托中的信任同時包含了道德因素和經濟屬性。
以財產為前提
無財產不信托。中國《信托法》規定,信托財產不能確定的,信托無效。信托建立后,如果信托財產滅失,信托也會因無法實現信托目的而終止。
以受托人為核心
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是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信托法》的核心內容也是對受托人義務的規制。
以委托人的意愿為目的
這揭示了信托的本質,也體現了信托的獨特之處。
信托的兩大功能
作為一種財產制度安排,信托具有兩大制度功能:
一是財產轉移。信托的本質是將信托財產上的利益轉移給收益人。
二是財產管理。當委托人希望自己的財產能夠保值增值,但自己又沒有精力和足夠的能力、經驗時,他可以設立信托,讓專業的受托人替自己管理財產。
很多情況下,財產轉移和財產管理是可以同時實現的。
PS:在法律制度中,用于財產轉移的制度有贈與、繼承、買賣、遺囑等;用于財產管理的制度有代理、公司、合伙等。
為什么說信托是安全的
為什么說信托會是目前動蕩金融市場下最安全的高收益產品?
1、設立條件苛刻
信托公司設立,需要銀保監會批準,領取金融許可證,受銀保監會監管,全國目前運營的只有68家。
2、注冊資本雄厚
最低注冊資本不少于3億,且為實繳。股東、高層管理人員等均須滿足銀保監會的管理要求。目前最高注冊金額為150億,30億以上的有40家。
3、股東實力雄厚
股東多為實力雄厚的央企、國企、銀行和大型的民營企業。截至2019年3季度末,信托行業固有資產規模達7402.85億。
4、信托賠償準備金
信托公司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取5%,并要達到注冊資本金的20%,該筆資金應存于經營穩健、具有一定實力的境內商業銀行或購買國債等低風險高流動性的證券品種。
5、各類資金隔離程度高
無論是公司自有資金還是信托資金,還是信托資金中各項目之間,均是獨立賬戶,獨立運作,盡最大可能實現風險的隔離。
6、凈資本要求高
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2億,凈資本不得低于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凈資本不得低于凈資產的40%。信托公司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8個工作日內,要向銀保監會報送季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7、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暫行辦法中要求信托公司控股股東連續3年盈利,年終分配后凈資產不低于全部資產的40%,并對其他方面也做出了嚴格要求。
8、信托業保障基金
信托業保障基金由13家經營穩健、實力雄厚的信托公司聯合中國信托業協會共同出資成立,注冊資本金115億。
9、《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保障基金現行認購執行下列統一標準,條件成熟后再依據信托公司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準:
(一)信托公司按凈資產余額的1%認購,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凈資產余額為基數動態調整;
(二)資金信托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其中:屬于購買標準化產品的投資性資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認購;屬于融資性資金信托的,由融資者認購。在每個資金信托產品發行結束時,繳入信托公司基金專戶,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劃繳;
(三)新設立的財產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由信托公司認購。
第十五條 信托公司基金余額不滿足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時,應當按規定補足。
10、信托行業無可替代的優勢
銀行、信托、保險、證券為中國四大金融支柱,只有信托可以橫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實體產業進行投資,其靈活性和全面性,在國家經濟中擁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信托法》得天獨厚的財富傳承和債務規劃等優勢也是其他金融支柱無法替代的,為其長遠健康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支撐。